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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翠平与李政辉、王巧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平,李政辉,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47-1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平,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政辉,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杨翠平与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担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翠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XXX号XX栋X单元X楼房屋(权19***15)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XXX号XX栋X单元X楼房屋(权19***15)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