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翠平与李政辉、王巧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平,李政辉,王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147-1号申请执行人杨翠平,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李政辉,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杨翠平与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担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翠平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XXX号XX栋X单元X楼房屋(权19***15)一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政辉、王巧云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XXX号XX栋X单元X楼房屋(权19***15)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