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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菊珍、徐安林、尹朝凤、徐自忠与吴海敏、吴文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菊珍,徐安林,尹朝凤,徐自忠,吴海敏,吴文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陈菊珍,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安林,男,199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系陈菊珍的儿子)。申请执行人尹朝凤,女,1937年9月21日生,汉族,文盲,楚雄市人(系陈菊珍的母亲)。申请执行人徐自忠,男,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系陈菊珍的丈夫)。申请执行人吴海敏,男,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文敏,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系吴海敏的弟弟)。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负责人杨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28号陈菊珍、徐安林、尹朝凤、徐自忠与吴海敏、吴文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246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世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