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贾涛、苏廷高等与沈进通、杜淑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沈进通,杜淑贤,刘伟锋,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洛阳新东方学校,张志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08号原告贾涛。原告苏廷高。原告陈勃丽。原告孙丽萍。原告刘继梅。共同委托代理人尤艳艳,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沈进通。被告杜淑贤。被告刘伟锋。委托代理人肖春、谢文铮(实习),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克顺。委托代理人赵凌风,公司员工。第三人洛阳新东方学校。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周成刚。第三人张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诉被告沈进通、杜淑贤、刘伟锋、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分行、洛阳新东方学校、张志强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涛、苏廷高、陈勃丽、孙丽萍、刘继梅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