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白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