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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白某某,闫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022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被告白某某被告闫某某本院在审���原告李某与被告白某某、张某、闫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