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邓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26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志辉、范国辉,依次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邓栋,身份证住址在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栋应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75257.77元及利息、复利;负担受理费、公告费631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