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洪江市湾溪乡。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蒋家乡。委托代理人胡某甲,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中方县蒋家乡。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陆望秋担任记录。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当年7月见过一次面,两次见面共给付被告彩礼5.8万元。原、被告于2014年9月22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隐瞒婚前精神病病史,直至2015年6月,被告婚前精神病复发,自残致自己双腿摔断,经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有四次住院治疗的经过。为治疗被告的腿伤原告又支付2.8万元医药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并返还原告的彩礼钱5.8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入、出院记录共四份,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并有四次住院治疗的经过。被告胡某某对原告杨某某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证明材料本身属实,但只能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病已治愈,因为结婚时双方经过体检。被告胡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病已治愈,因为结婚时双方经过体检。被告婚后怀孕并流产,原告对被告经常提出离婚,导致被告精神病复发,并摔伤双腿,住院期间不闻不问,属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0万元,并支付摔伤双腿的一切费用。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病已治愈;2、诊断证明一份、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住院补偿单,证明被告的病情、治疗费用金额等事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胡某某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不能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的病已治愈的事实;对证据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证明材料本身属实,但只能证明被告婚前患有精神病,因为怀化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入院记录中对被告住院治疗均有好转出院的记录,原告并不能提供结婚时被告仍患有精神病的充分、确凿的证据,及被告现在所患精神病的程度及是否能治愈的证据。本院对被告胡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2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9月22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共同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并无原则性矛盾,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应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望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