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洪萍、王亮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95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宏杰。原审被告人秦洪萍。原审被告人王亮。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王亮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8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宏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某、李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银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李甲、刘某某、钟某某、马某某、陈某某、花某某、张甲、张乙、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判决认定:一、2014年5、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王亮伙同秦宏翠、银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先后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排水站旁边的一蔬菜大棚内及华新镇凤坚塘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以筒子麻将牌开设“二八杠”赌场近20场次,并按照庄家所赢钱款的约10%的比例收取窑花。被告人王亮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并每场获取一定的报酬,其余收取的窑花由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及秦宏翠、银某某、蒋某某等人均分。二、2015年3月初开始,被告人秦洪萍在其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凤中路XXX弄XXX号XXX楼的无证棋牌室内,以上述方式开设“二八杠”赌场约5场,并按照庄家所赢钱款的约10%的比例收取窑花。2015年3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扣押麻将牌1副、纸箱1个及箱内窑花人民币3,000元等物。另查明,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王亮于2015年3月2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王亮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各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所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秦洪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秦宏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王亮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3,000元、麻将牌一副及纸箱一个予以没收。上诉人秦宏杰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秦洪萍、秦宏杰、王亮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人秦宏杰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秦宏杰、原审被告人秦洪萍、王亮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如实供述等情节,已对各名被告人作了从轻处罚,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宏杰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玮审 判 员 袁婷代理审判员 邓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