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覃桂友与李秀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桂友,李秀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覃桂友。被告李秀鸾,汉族现住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一巷45号。委托代理人廖涛,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覃桂友诉李秀鸾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覃桂友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桂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桂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覃桂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语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银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