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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中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闻某甲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中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闻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董某甲,男,1990年4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闻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某、被告董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好,性格不合,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和老人的事生气吵架,有时还动手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离婚。婚生女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双方偶尔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生气,这也是很正常的,感情没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董某乙。婚后双方偶尔生气吵架。2015年8月因生活琐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感情了,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生气吵架,在共同生活中也是在所难免的,原告提供2011年1月在沈阳治病的报告单,欲证明是被告打住院的,被告否认,且时间在原被告结婚前,不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几年来夫妻感情,以及完整的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闻某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闻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