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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修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江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修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修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修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修某在家吃饭过程中听其母亲顾某某说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袁某某背地里骂了其家里的人。当日21时许,被告人修某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采用辱骂、卡脖、脚踹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袁某某向其母亲顾某某认错,在此过程中袁贵先被迫下跪向被告人修某认错,后被该村村主任李某劝走。2015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修某酒后携带刀具再次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外,大声辱骂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妻子袁某某,扬言要杀死二人。随后,被告人修某用脚将李某某家的防盗门踹开,再次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先砸打被害人家中物品,后对被害人李某某采用卡脖、拳打的方式实施殴打,直至被害人李某某从家中跑出向他人求救过程中,仍然对被害人追打,致被害人李某某右胸部等全身多处受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被他人致伤右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修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修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居住自由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修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之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晚饭时,被告人修某听其母亲顾某某说到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袁某某背地里骂了其家人后,被告人修某持刀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夫妻家中对被害人袁某某采用辱骂、卡脖、脚踹等方式,要求被害人袁某某向其母亲顾某某认错,后被本村村主任李某劝走。同月14日凌晨,被告人修某酒后携带刀具再次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外,大声辱骂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夫妻二人,随后被告人修某用脚将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防盗门踹开,强行闯入被害人李某某住宅,砸打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财物、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在被害人李某某从家中跑出向他人求救过程中,被告人修某继续对被害人李某某追打,致被害人李某某右胸部等多处受伤。经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胸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修某的亲属代为被告人修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李某某、袁某某对被告人修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修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中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说明、中江县公安局拘留证及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通知书、中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中江县人民医院病情证明单、证人证言、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表等证据证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修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侵犯了他人住宅不受侵害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修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修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后,实施毁损财物、辱骂、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量刑时酌定增加刑罚量。被告人修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修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修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综合考量,决定对被告人修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修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