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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艳与被执行人刘晓薇、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刘晓薇,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晓薇,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晓薇、李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红艳返还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刘晓薇、李虎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晓薇名下陕A619**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