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虞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虞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36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虞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骆立彪。委托代理人朱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虞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王延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