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与宁波市农业实验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宁波市农业实验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代表人:朱国华。委托代理人:陈耀军,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静,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农业实验场。法定代表人:徐祖建。委托代理人:田虹,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诉被告宁波市农业实验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8元,减半收取26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邱隘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戴 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