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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UWAYNEQIANG,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465号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男,美国国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邢立人,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杰,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DERRICKTAYLINGKUAN,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翌炜。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与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被告华润公司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2月21日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原裁定予以维持。本案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的委托代理人邢立人、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翌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诉称,2012年12月18日,威士伯集团人力资源部(亚洲)主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原告聘任函,聘任原告担任亚洲地区技术总监,向首席技术官和亚洲总裁汇报工作,并表示具体由被告来适用上述原告的聘任条件和条款。后原被告在2013年1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在研发部门担任亚洲技术总监,期限为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基本薪酬税前117235元,年津贴494732元,原告的子女教育费按照实际金额报销。然2013年12月7日,威士伯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亚洲)FREDWU找原告谈话,无理由单方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从第二天开始取消原告的相关权限,通知原告不再上班。2013年12月16日,被告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告认为该协议中提出的条件与被告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故对该协议提出的条件不予同意,然之后被告再未予以回应。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签约奖金360000元;二、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差额595653.50元;三、支付2013年年度奖金492387元;四、支付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88654.03元。被告华润公司辩称,首先,被告系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所有费用,原告长达十个月未提出异议,双方协议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其次,若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适用代通金,代通金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若法院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则代通金可用来折抵违法解除赔偿金,且被告支付原告的金额远远高于法定金额;再次,签约奖金系附生效条件的条款,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签约奖金;最后,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年度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美国国籍,持有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于2013年2月25日颁发的有效期至2014年2月25日的外国专家证。2012年12月18日,威士伯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原告修改后的聘任函,内容载明:“……你将受聘担任亚洲地区技术总监,向首席技术官CynthiaArnold和亚洲总裁DerrickTay报告。你的聘任生效日期是2013年1月7日或由双方协商决定的以后日期。1.基本薪金你的基本薪金是每年人民币1,406,820元(每月人民币117,235元),自分配工作之日开始。2.奖金计划Valshare是威士伯公司将雇员和公司目标和绩效结合在一起的一种年度激励奖金计划。雇员可以根据他所在的业务团体或他所在的整个地区的财务绩效状况,享受年度现金奖金。除了基本薪金以外,你还将有资格享受最高限额可能为35%的Valshare奖金(财政年度基本薪金所得的35%)。在你开始上班后,你的经理将为你制定奖金标准。3.津贴你将享受每年人民币500,000元的年度生活津贴,但需提供发票证明。根据中国法律,这笔付款无须缴纳所得税,这笔付款是供你补贴住房、探亲、交通和膳食之用。你有责任每月提供有关发票以支持该项付款。每年年底如有剩余津贴费,将于次年1月份支付,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上述津贴不会随绩效增加,也不会纳入奖金/Valshare的计算。4.退休奖金Valshare于每年1月份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的退休奖金,其目的是提供与以美国为基地的雇员所享受的退休福利相等的现金。5.签约奖金你将享受总额为人民币360,000元的签约奖金,分3次支付,每次人民币120,000元。第1次将于你工作12个月以后支付;第2次将于你工作24个月之后支付;最后一次将于你工作36个月之后支付。如果你在开始工作之后36个月期限之内终止你在公司的工作,你同意将根据36个月期限未满之部分,按比例退还给公司……8.假期/带薪事假每个日历年,你有权享受4周(20天)带薪事假/假期……14.通知期限必要的提前通知期限为6个月,或者,如果获得公司批准,可用薪金替代通知。薪金不受顺德或上海工作地点的平均月工资限额的限制,但服务年限不超过6年。如果你严重行为不端,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规则、条例或指示,或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你的雇佣,无需事先通知。2013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税前基本工资为117,235元,另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对原劳动合同补充:“1.年津贴[住房补贴(房屋租赁及相关管理费用)、餐费,出差补贴,洗衣费,探亲费、语言训练费]:RMB500,000通过报销方式支付,2013年度可报销总额为:494,732元;2.子女教育费:请提供子女教育的相关资料及发票,按实际金额报销。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13年12月6日。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签约奖金360000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595653.50元、2013年度奖金492387元、2013年度未休年假工资补偿188654.03元。该仲裁委以原告的外国人专家证发证机关为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事项不属于该会受理范围为由对原告的请求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双方确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对于解除原因,被告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称该份协议系被告最后发给原告的协议,其中载明:“员工:徐文强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1.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12月6日解除……2.您将获得以下款项的支付:(1)经济补偿金税前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贰佰叁拾伍圆整;(2)6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税前人民币柒拾万叁仟肆佰拾圆整;(3)根据聘用书,您还将收到折算的退休奖金,税前人民币壹拾捌万贰仟肆佰陆拾陆圆整;(4)截止通知日,您尚有人民币玖万零柒拾肆圆整的免税津贴,请提供足额发票以供此笔费用的支付;(5)您在本年度未休年假折算税前人民币壹拾肆万叁仟伍佰柒拾玖圆整;(6)根据公司政策,您享有2013财政年度的Valshare激励薪酬和奖金计划,该笔奖金将于2014年1月底发放,具体数额将取决于这一财政年度您的工作表现和公司业务完成情况;(7)公司已为您的孩子支付2014年1月至6月学费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叁佰贰拾伍圆整。作为对您在过去一年工作的感谢,公司不要求您退还该笔学费。3.上述总计款项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将由您本人承担,公司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被告称系根据该份协议履行,同时提供了银行对账单、计算明细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亦向本院提供威士伯集团人力资源部主任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原告发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称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将第二条第六项由孩子的学费改成了年度奖金,原告当时对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但对被告的补偿金额有异议,双方对补偿金额的项目实际未达成一致,故原告在2014年2月发函给被告希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被告在2013年12月16日之后对原告的所有要求不予答复。被告则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版本并非最终版本,应以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为准。原告对银行对账单及计算明细中2013年12月实发工资199531.26元(其中包括未休年假工资补偿143579元)予以认可,但称被告计算年休假并非按照基本薪金计算,对2014年1月离职补偿的实发金额529393.80元予以确认。关于2013年年度奖金,被告提供了2013财年Valshare计划规则、2013财年Valshare计划业务部门系数及说明、原告2013财年年终考评表及翻译,证明奖金的计算方式为:员工本财年实际基本薪资所得*最高支付比例*业务部门系数*个人系数,原告属于亚洲区总部,业务部门系数为22%,原告通过年终考评为U,年终奖个人系数为10%,原告自2013年1月7日入职至2013年9月30日(2013财年最后一日)的实际基本薪资所得为1,040,292元,则原告2013财年年度奖金=1,040,292元*35%*22%*10%=8,010.25元;另提供了芦**聘任函、芦**2013年9月工资的银行对账单、芦**2013年年终奖的银行对账单,证明芦**属于亚洲区建筑涂料,其业务部门系数为28%,芦**年终奖个人系数为10%,芦**的年终考评也为U,其奖金计算公式与原告一致,进一步佐证了被告计算原告年终奖的合理性。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并未告知原告有考评制度,且考评表显示原告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芦**的年终奖金约定为其基本工资的10%,而原告聘用函中奖金计划并未明确约定,只约定由经理确定,最高额度为35%。审理中,原告称其诉请二的计算方式为:117235*6(基本工资)+500000/2(年度生活津贴的一半)+117235*6*35%(年度Valshare奖金,按月基本工资的最高限额35%计算)+200000/2(退休奖金的一半)-117235*6(被告已发放的六个月基本工资的代通金)=596163.50元。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沪劳人中(2014)通字第98号通知书、电子邮件和附件及其翻译件、劳动合同及变更协议书、电子邮件附件及其翻译件和被告提供的聘用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各款的银行对账单及计算明细、2013财年Valshare计划规则、2013财年Valshare计划业务部门系数及说明、原告2013财年年终考评表及翻译、芦**聘任函、芦**2013年9月工资的银行对账单、芦**2013年年终奖的银行对账单、原告的机票一览表、2013年1月至6月原告在威士伯应用科学和技术中心进出刷卡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日期无异议,而对解除合同的补偿存在异议,具体来说,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代通金的计算基数。被告支付原告代通金为原告六个月的基本薪金,而原告则认为应当支付原告实际工作六个月所得到的所有收入。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薪金替代通知”,而并不包含奖金、津贴及其他,故原告要求将奖金津贴等一并算入代通金的计算基数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差额595653.5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否应支付签约奖金。本院认为,根据《聘用函》中签约奖的约定,“如果你在开始工作之后36个月期限之内终止你在公司的工作,你同意将根据36个月期限未满之部分,按比例退还给公司”,即只有在原告主动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原告才需将签约奖金退还,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且并非原告主动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签约奖36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2013年度奖金数额。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3财年Valshare计划规则、2013财年Valshare计划业务部门系数及说明、原告2013财年年终考评表及翻译以及芦**聘任函、芦**2013年9月工资的银行对账单、芦**2013年年终奖的银行对账单以证明原告的年度Valshare奖金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聘用函》约定原告的奖金标准由经理制定,但实际并未制定。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被告虽提供了2013财年Valshare计划规则以及业务部门系数等,然原告否认知晓上述文件,且《聘用函》约定原告的奖金标准系由原告的经理制定,故本院难以认定被告所提供的奖金发放规则适用于原告;其次,被告称原告的年终考评结果为“U”(不可接受),然原告否认对其进行过考核,被告对此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并非系原告不称职,故本院从合理性角度核算原告2013年度奖金数额为174,040.85元(1,040,292*35%*1/2-8,010.25)。另双方并未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折算进行过约定,故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43519元,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度2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88654.03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签约奖金人民币360000元;二、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2013年度奖金人民币174,040.85元;三、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要求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代通金差额人民币595653.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要求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度2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人民币188654.0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和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XUWAYNEQIANG(徐文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立 群代理审判员 欧阳璟璐人民陪审员 施 立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