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09执1707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张青,张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杜科南小区16-2-501室。申请执行人张青,女,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杜科南小区11-3-501室。被执行人张正华,男,193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杜科新村17-2-202室。本院在执行张兰、张青诉张正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