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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友辉、袁露、夏冬美与蒋春舫、魏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友辉,袁露,夏冬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袁友辉。原告袁露。原告夏冬美。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慧,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冰,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委托代理人解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诉被告蒋春舫、魏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春舫、魏巍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已预缴),由原告袁友辉、袁露、夏冬美负担。审判员 游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章曦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