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印梅与吴径华、王秀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梅,吴径华,王秀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印梅,女,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江苏省启东市人,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吴径华,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王秀芹,女,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系吴径华妻子。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沙磊,男,汉族,1957年4月24日出生,江苏省如皋市人,退休干部,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十二层。法定代表人:韩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磊,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黑龙江省友谊县人,该公司职员,现住新疆和硕县。委托代理人:车海梅,女,回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新疆和硕县人,该公司职员,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艳,女,汉族,1970年3月26日出生,甘肃省甘谷县人,公司职员,现住新疆和硕县。原告印梅诉被告吴径华、王秀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人保巴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发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印梅,被告吴径华、王秀芹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沙磊,被告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夏磊、车海梅,人保巴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印梅起诉称,2013年9月7日被告吴径华驾驶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随后原告住院,出院后经调解原告与吴径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1,068元。随后仅支付了149,170元,剩31,830元,伤残鉴定各项费用累计3,130元,被告拒不赔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34,9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径华、王秀芹答辩称,认可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车辆在人保巴州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投有500,0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限额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住院期间以向其垫付10,000元医疗费,应当返还。并申请追加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人保巴州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被告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对此次事故没有异议,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有5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范围内;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产生的费用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赔偿了37,174.38元,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应由侵权人自己承担。被告人保巴州分公司答辩称,对此次事故没有异议,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范围内;此次交通事故原告产生的费用我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完毕,现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7日08时30分,被告吴径华驾驶王秀芹所有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处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印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印梅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和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径华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印梅不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印梅于201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四六医院住院确诊1天,住院4天,诊断为:1、骶骨骨折;2、多处擦挫伤;出院医嘱:1、建议行其它检查(如MRI等)明确有无合并其他损伤;2、不适随诊;住院医疗费为910.90元。于2013年9月17日至10月8日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21天,诊断为:腰椎滑脱(腰3椎体滑脱)骶5椎体骨折;出院医嘱:1、保护腰椎戴腰围制动,定期X线复查;2、避免参加体力劳动;3、注意休息,休息贰个月;4、必要时再次住院手术治疗;住院医疗费3,710.64元。于2014年2月25日至3月21日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24天,诊断为:腰椎滑脱症,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全休壹月,住院陪护壹人;2、术后戴腰围3月,避免腰部剧烈活动,积极性腰背肌功能锻炼;3、术后壹、叁、陆、十二月复查X线片;4、病情变化,门诊随访;住院医疗费54,247.09元。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1、印梅腰椎损伤伤残评定为九级;2、印梅因损伤休息期限定为160日;3、印梅因损伤营养期限定为90日;4、印梅因损伤护理期限定为90日;5、印梅腰椎取内固定物后期医疗费评定为9,000元。鉴定费3,100元。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吴径华垫付医疗费10,000元。事故车辆小型轿车在人保巴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另查明,2014年7月7日,原告印梅与被告吴径华在和硕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调解下达成协议:“1、印梅的医疗费58867元,2、误工费209天×90元﹦17,820元,3、护理费:139天×90元﹦12,51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35天×25元﹦3,375元,5、伤残费:19,874元×20年×20%﹦79,496元,6、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181,068元全部由吴径华车辆第三者强制险承担,超出部分由商业险承担,就此结案”,在此基础上,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原告印梅理赔了37,174.38元;人保巴州分公司也向原告印梅理赔了111,996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诊断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发票、鉴定意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保险单、原告身份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害。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被告吴径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确保安全,造成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王秀芹系事故车辆小轿车的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车辆在被告人保巴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永安财保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500,000元商业三者险,故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吴径华辩称向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用的辩解意见,因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且原告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印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4,859.84元(清单附后):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减去前期已付的111,996元,还应支付8,004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4,859.84元,减去前期已付的37,174.38元,还应支付17,685.46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印梅其他的诉讼请求。四、原告印梅退还被告吴径华前期垫付医疗费用10,000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吴径华负担221.12元,原告印梅负担115.88元,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发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雯娟法院确定的赔偿清单印梅(一处九级伤残)医药费:58868.63元(910.90元+3710.64元+54247.09元)误工费:19117.86元【49843元÷365天×(1天+4天+21天+24天+60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25元×(1天+4天+21天+24天)】伤残赔偿金:79496元(19874元×20年×20%)护理费:3277.35元(49843元÷365天×24天)营养费:750元【15元×(1天+4天+21天+24天)】鉴定费:3100元后期治疗费:9000元以上共计174859.84元第6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