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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与刘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铁民初字第84号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智,区长。委托代理人姚定英,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刘向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73元,由原告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赵菲审判员翟天兵审判员刘智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吴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