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因吸毒,于2014年2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马某在本市前进路277号其经营的一无名游戏室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海洋之星”型赌博机1台(有6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渔乐无穷”型赌博机1台(有6个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西游争霸”型赌博机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日在该游戏室内查获上述赌博机,并予以扣押。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海洋之星”型赌博机一台、“渔乐无穷”型赌博机一台、“西游争霸”型赌博机八台(上述物品均扣押于仪征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达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圆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