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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辉与苏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11-1号申请执行人:高辉,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志远,男,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上述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志远一直未按生效的法律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志远名下有豫CXG9**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志远名下有豫CXG9**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小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