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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因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月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刘月福的主要上诉理由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黄骅市信访局局长田玉香串通、教唆、诱骗、恐吓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人身权。确认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月福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原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世刚审判员倪忠池审判员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尤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