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戴秀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屯溪区西镇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正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茶青,公司员工。被告:戴秀红,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花商贸公司)诉被告戴秀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花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花商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山万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海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黄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