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异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峰与莫永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异字第00023号案外人尤西成。申请执行人李峰。委托代理人冷昊。被执行人莫永财。本院在执行李峰与莫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尤西成于2015年8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尤西成称,枣阳法院裁定查封的位于环城西郊社区一组的三层房屋(每层两间),不属于被执行人莫永财所有。莫永财因无力偿还案外人借款,在法院查封前已用该房抵债,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故要求解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峰与莫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峰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43-1号执行裁定,于同年7月27日将莫永财自建的位于环城西郊社区一组的三层房屋(每层两间)予以查封,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莫永财送达了查封裁定。案外人尤西成遂以上述事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莫永财、张俊等于2014年5月15日向尤西成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份;2、尤西成当日出借莫永财2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一份;3、尤西成与莫永财、张俊于2015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抵账协议。协议约定莫永财因无力偿还借款,将位于环城西郊社区一组的三层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尤西成,并于协议签订当日交付了房屋钥匙。另查明,本院所查封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本院实施查封措施时,该房屋窗户上张贴有售房小广告,联系人为尤西成。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初始登记,系无证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外人尤西成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在本院实施查封措施前,尤西成基于有效的合同关系实际占有了该无证房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阻却事由。尤西成提出本院查封不当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枣阳执字第00443-1号执行裁定对位于环城西郊社区一组的三层房屋(每层两间)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吴兆学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定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