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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曲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连好、张朋与王硕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好,张朋,王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曲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好,灵山煤电公司职工,系被害人邢胜霞之夫。申请执行人张朋,学生,系被害人邢胜霞之子。被执行人王硕丰,农民。本院(2005)曲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硕丰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