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曲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连好、张朋与王硕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好,张朋,王硕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曲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连好,灵山煤电公司职工,系被害人邢胜霞之夫。申请执行人张朋,学生,系被害人邢胜霞之子。被执行人王硕丰,农民。本院(2005)曲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硕丰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广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