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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符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符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原告符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某于当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