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符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符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原告符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符某于当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