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和对方已经妥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