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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和对方已经妥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