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二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卫创公司诉金旺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吉林省金旺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675号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李楼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冀方方,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东,系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金旺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向前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魏伟利,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宇,系总经理。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创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金旺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卫创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振东、金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凤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卫创公司诉称:2013年1月,金旺公司在卫创公司购买轴承模具、滚子工装,总价值33748元。后期金旺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尚欠卫创公司货款25962元,经卫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卫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旺公司给付货款25962元。庭审中卫创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货款请求变更为25662元,要求金旺公司给付利息3141元。金旺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货物没有用,还在我们仓库存放。但是欠货款数额为25662元,另外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金旺公司在卫创公司购买轴承模具、滚子工装等工业用具,货款总价值33748元。后期金旺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尚欠卫创公司货款2566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金旺公司德工商信息、对账单、利息计算表。经庭审质证,金旺公司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订立合同后卫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付给金旺公司,金旺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款25662元给付卫创公司。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卫创公司要求金旺公司给付逾期付款利息314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金旺轴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洛阳卫创轴承模具有限公司货款25662元,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31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