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田某。被告:韩某。原告田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田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