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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姚丽俊与陈礼议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礼议,姚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陈礼议。被执行人姚丽俊。申请执行人陈礼议与被执行人姚丽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姚丽俊在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88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丽俊在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账户(账号:62176XXXXX—000001)内的存款5885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