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来虎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688号申请人王来虎,男,生于1968年1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1号负责人闫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来虎与被执行人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裁定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158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任 皎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