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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袁汉艺、李香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袁汉艺,李香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李小笔,行长。被执行人袁汉艺,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731,住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李香儿,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62X,住珠海市斗门区。(2014)珠斗法民二担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香儿名下的位于斗门区井岸镇尖峰前路2号(益利名门花园)4栋2单元601房(权证号码C6××42)、位于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号(山水豪苑)1栋3单元607房(权证号码03××52)、位于斗门区井岸镇新堂路16号(山水豪苑)1栋3单元608房(权证号码03××5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5年9月日至2018年9月日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邝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的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