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行审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学军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审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和科,马栏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王学军,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980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计罚人民币196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王学军的罚款196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胡中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学军的罚款196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