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亚儒与哈尔滨市聚享包装材料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儒,哈尔滨市聚亨包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儒,男,汉族,工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金京赛里斯12号楼2单元。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聚亨包装材料厂,住所地阿城区通城街淀粉糖厂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必武。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聚亨包装材料厂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 项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