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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石恩松与被执行人李庆一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恩松,李庆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石恩松,男,1982年1月4日生,朝鲜族,图们市公路管理段科员,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李庆一,男,1963年10月1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申请执行人石恩松与被执行人李庆一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庆一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购房款及违约金50万元;2、案件受理费4540元;3、执行费7446.2元),但被执行人李庆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石恩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