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铁法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某部诉铁岭市某公路段、苏某、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部,铁岭市某公路段,苏某,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252号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部。负责人高某,系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某,系该公司企管办副主任。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法定代表人古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男,汉族,系辽MXXX**货车驾驶员。被告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某,系该公司理赔员。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部(以下称某部)与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以下称公路段)、苏某、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焱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部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XX年X月X日X时,某公路段施工货车MXXXXX违章行驶(翻斗未放下),将原告单位某处3根12米高压电杆拉断,600米钢芯铝绞线及相关电器配件损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导致铁煤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0#、6#、7#井全部断电停泵。肇事车辆在被告铁岭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投保,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各项经济损失61049.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公路段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所述的电力设施使用情况所处状态不清,评估报告中评估对象为修复价值,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成本价,并不是重置价。被告公路段承担诉讼费无意见,但是不应该承担鉴定费用。被告某保险辩称,造成损失的事实成立,但是鉴定结果损失金额过高,不认可。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协商赔偿1万元,说明足够原告修复费用。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被告找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修复费用大概七、八千元。另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被告苏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原告某部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保险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事故现场照片,证明事故属实。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派出所出警证明,证明事故属实。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评估费用收据一份,证明支出评估费情况。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元,予以采信。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原告某部、被告保险公司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保险单两份,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20万不计免赔。原告某部、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某部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电力设施修复费用资产评估结果为61049.37元。原告某部无异议。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认为没有折旧费用,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计算。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评估报告中预算项目不合理,数量及价格都不合理。本院认为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鉴定结论错误,对该资产评估报告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XX年X月X日X时,被告苏某驾驶被告某公路段施工货车MXXXXX,违章行驶过程中(翻斗未放下),将原告单位某处3根12米高压电杆拉断,600米钢芯铝绞线及相关电器配件损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导致铁煤集团房地产管理中心0#、6#、7#井全部断电停泵。肇事车辆MXXXXX在被告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万元不计免赔。经本院依法委托铁岭陆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电力设施修复费用资产评估结果为61049.37元。原告某部的损失为:电力设施修复费用为61049.37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66049.37元。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某驾驶被告某公路段的施工货车在违章行驶过程中造成原告某部变压器、电缆、光纤损坏,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苏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应由其所在单位即被告某公路段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万元不计免赔,故原告某部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额度内予以赔付。被告苏某、被告某公路段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提出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评估报告中预算项目、数量及价格不合理。因被告铁岭市某公路段、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结论错误,故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股份公司铁岭分公司赔偿原告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部电力设施修复费61049.37元、鉴定费5000元,以上共计66049.3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铁岭市铁岭县公路段、被告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铁岭市铁岭县公路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午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