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高某甲,女,澳门居民,现住澳门,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8()。委托代理人:朱雪芳,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乙,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872。被告:高某丙,男,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538。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业成,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0元,减半收取6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秉智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