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刘伟与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111号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孟庆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茹,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峨眉山路11-7号。身份证号:210105196202052524被告:刘伟,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0-9号16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恒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