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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俊伟与江苏省宜兴市烟草专卖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伟,江苏省宜兴市烟草专卖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初字第34号原告吴俊伟。委托代理人孙小妹。被告江苏省宜兴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荣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蒯维列,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俊伟诉被告江苏省宜兴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市烟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俊伟于2015年9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俊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俊伟负担。审 判 长  蒋毅斌代理审判员  叶棋刚人民陪审员  嵇梦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奚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