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上官贻祥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88号被执行人上官贻祥,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上官贻祥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上官贻祥应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2134元(已到位2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上官贻祥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上官贻祥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陈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