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广信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广信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二初字第28号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63439362-7。法定代表人丁卫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广信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42号路,组织机构代码55846558-7。法定代表人黄四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广信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