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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刘康与周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康,周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56号原告:刘康,男,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满平,男,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康与被告周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周满平,刘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