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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甘建平与邓洋、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甘建平,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潘龙,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洋,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甘建平与被执行人邓洋、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建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洋在新干县XX镇XX路42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为312.4㎡。为防止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洋在新干县XX镇XX路XX号房屋一栋(产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为312.4㎡);二、查封期间不得出让、转让、变卖、抵押等;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