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辖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国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平,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辖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国。上诉人王国平与被上诉人绍兴天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永安北路24-1号。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之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法院,争议标的为货款,故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晗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