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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袁林与深圳市大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深圳市大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袁林,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告深圳市大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8。法定代表人刘松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斌,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宋秀仁,男,汉族,1965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袁林诉被告深圳市大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袁林承担。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梦(兼)书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