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崔璀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璀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50号罪犯崔璀,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住长子县大堡头镇临漳村,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止.被告人崔璀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长刑终字第0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0年4月28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2)临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15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崔璀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是一名生产组长,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间获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崔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璀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贾天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