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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诉至本院。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原告以被告不在,暂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子林审 判 员  索继云人民陪审员  马尕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