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某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317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曾用名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南京坤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2015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做出(2015)栖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崔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某撤回上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强审 判 员 李忠强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涯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