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震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军。委托代理人秦杨杨。委托代理人施春芳。被告朱震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依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