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学立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晓野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驳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立,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延边分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铁南,公民身份号码为323221955********。被执行人段晓野,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兰香胡同**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7********。被执行人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路西路3000—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立与被执行人段晓野、延边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的申请执行依据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学立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