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涓与刘照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涓,刘照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06号原告马涓,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宇,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涓与被告刘照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涓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马涓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