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涓与刘照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涓,刘照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606号原告马涓,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斌,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照宇,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涓与被告刘照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涓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马涓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文 娟 来源:百度搜索“”